談談憲法和憲政的邏輯

三木真黒
Sep 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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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2020年美國大選之後,已經很久沒寫文章了,今天一個推友問起,才想起應該再寫點東西了,最近推特也有些比較有趣的題材,不過又再臨近美國大選,所以還是寫點關於美國的話題吧。

當然作為一個外國人,具體選舉的情況我也很難發表評論,所以就從上一次大選遺留下來的問題說起吧,最近川普參選又成為討論的焦點,當然也包括上次遺留下來的問題,最近就看見一個反川人士的一個評論吸引了我

從對話可以看見這裡涉及了幾個點

1. 作弊可以走法律程序

2. 認為大選舞弊又沒有實質證據,如果武裝暴動,就是破壞憲法

3. 美國不會像某個權力隻手遮天

其實最引起我注意的還是第二點,關於破壞憲法的問題,因為這也是我近十年比較關注的點,到底什麼是憲法,什麼是憲政,憲法和憲政的底層邏輯是什麼,現實社會是如何運作,這些東西如果搞不清楚,對於什麼是法治社會是不會了解的,而今天因為很多人對這個邏輯還是不了解,或者只是一知半解,只知道胡亂堆砌名詞就以為自己了解憲法憲政,其實就是一種民智沒開的狀態。

當然也事先聲明戴個頭盔,本人只是理科生,並不是法律專業,更沒有任何法律專業知識,所以如果有錯漏也請包涵和指教,我只是從底層邏輯解讀憲法和憲政的運行邏輯,希望從比較淺白的語言解讀一下。本人的座右銘是:讀書越多越腦殘,所以別要求本人拋書包,本人的確沒什麼書包可拋。

首先先解釋一下什麼是憲政, 維基百科的解釋 我就不寫了,大家可以自行點擊參考,我主要說些沒有的,眾所周知憲法是來自1215年英國大憲章,那就先說說大憲章的邏輯吧。

這份由坎特伯雷總教區總主教史蒂芬·朗頓起草的《大憲章》,乃封建貴族用來對抗英國國王(主要是針對當時的約翰)權力的封建權利保障協議。(維基百科)

從維基百科的介紹來看,大憲章是貴族和國王之間的一份契約,而作為契約,當然需要保護雙方的利益也會限制某些權力,這裡主要是限制國王的權力保護貴族的利益,但是為什麼國王甘願放棄自己部分權力呢?這就是因為貴族的實力其實和國王不相伯仲,因為一方面有絕對的優勢,也不會放棄這種優勢的。那貴族既然可以和國王分庭抗禮,為什麼貴族不推翻國王呢?這也是另外一個問題,貴族的封號合法性來自國王,所以保護國王也是保護自己封號的合法性,所以貴族非必要是不想輕易推翻國王,因為國王被推翻,自己的封號也跟隨失去合法性,那新的朝代又要重新和新人競爭獲取封王,所以在沒有百分百可以稱王的實力下,和國王和平相處是最大利益,這才產生了大憲章,因為國王可以從契約保障自己王位(放棄部分權力作為代價),貴族可以從契約保障自己利益,達到雙贏局面,當然這個局面如果某方面打破契約就會崩潰,也就是說如果貴族在國王沒有毀約的情況討伐國王就屬於毀約,他的封王可能因此丟失,甚至其他封王可以聯合國王討伐之,這也完全合法。當然如果國王毀約,眾封王也可以聯合討伐之,這也完全有法理依據,只要扶持新王,並不會因此丟掉封王的封號。

所以總結一下,大憲章就類似今天的商業合約,違約方需要支付賠償金,當年為這個契約背書的就是雙方背後的實力,今天為商業合約背書的是政府,所以不需要雙方背後的實力背書,執行毀約賠償的是政府公權力的責任,而政府也在這些交易中獲取服務費,這種模式就是為了商業社會減低成本而產生的,那你在一個法律公平的社會和陌生人交易就不需要花費巨大成本為合約背書,也會吸引更多人來此地交易,因為交易有政府背書,也有公平公正的法律,逐漸就會發展成為貿易中心,雖然有點跑題了,但是這也說明為什麼為什麼貿易中心的法律制度通常都是最完善最公平的,因為依賴保障資本公平交易是貿易中心獲利的根本,所以也是因為利益才有更完善更公平的法律。從人性角度,法律可以完善也是因為有利可圖,經濟社會模式決定政治結構也是有根據的。

回到正題,既然知道大憲章就是契約,那由大憲章發展出來的憲法呢?當然也是一種契約,這個契約是政府和公民之間的契約,也是政府公權力合法性的依據,因為政府公權力的所有權力都是來自憲法授權,也就是說憲法寫的政府公權力才能做和必須做,沒寫的都不能做,這才是政府行使權力的合法來源。

這點應該很多人都比較容易了解,所以可以違憲的只有公權力,因為在公民和政府之間,憲法是限制政府公權力的,而政府立法修法的刑法等等才是限制公民的,所以回到上面推友的話,武裝暴動是不是破壞憲法呢?很明顯不是,武裝暴動最多涉嫌違反刑法,因為刑法的主體才是公民個體,憲法是限制政府公權力的,所以憲法主體就只能是公權力,那撇開違憲,那武裝暴動到底有沒有違法呢?這個答案就需要看武裝暴動有沒有法理依據了,因為這涉及武裝暴動要推翻的政府是不是合法政府,如果不是合法政府,這個政府的刑法本身就不具備合法性,所以武裝暴動就有法理依據了,所以說到底還是看一個政府有沒有違憲,如果政府先違憲,武裝暴動推翻非法政府就完全合法,當然有沒有能力推翻是題外話,我只討論法理依據的層面。

那現在說到重點了,到底什麼情況是一個政府違憲呢?這個才是整個邏輯推理的核心。從推友的話,可以看見一個很多人會說的點,就是沒有確實證據,因為很多人理解的法律規定,有一條無罪推論,所以在沒有實質證據的情況下,首先會用無罪推論假設。那指控選舉舞弊,就需要實質證據,如果沒有,那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法律原則,就不能指控政府選舉舞弊,但是事實是這樣嗎?

試想想,如果一個人去指控一個有控制整個社會資源的權力機器,你覺得他有機會找到證據嗎?就算找到,把證據交給誰才能相信呢?一切社會資源都被控制,你覺得還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邏輯能用來制衡公權力嗎?

所以其實真實的憲政邏輯其實並不是我們平常熟悉的法律概念,因為這裡涉及兩個概念,公法和私法,公法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憲法、基本法等主體是公權力的法,而私法是指主體是私權利的法,像刑法、交通法、商業法、民事法等等。公法和私法最大不同是,公法沒有剩餘權力,也就是說公權力只能做法律條文規定的事,不能多一點少一點,而私法就有剩餘權利,也就是說私權利可以做任何法律條文禁止以外的事,這個就有點像互聯網的白名單和黑名單概念,白名單是只有名單有的才能訪問,黑名單是可以訪問任何除了名單有的。兩個概念最基本區別是,白名單嚴厲,黑名單寬鬆,公法就等同白名單,只能做條文規定的,這體現對政府公權力的嚴,因為他們行使的是公權力,所以必須嚴厲,而私法就等同黑名單,只要不在條文限制的都可以做,這也是法律的紅線,也是社會道德的底線。所以社會可以允許自私自利的人,因為法律並不禁止自私自利,這種人可能在別人眼裡是壞人,但是並不犯法,那既然對公權力的公法和對私權利的私法本質上完全相反,那無罪推論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種在刑法的概念又適不適合憲法呢?

我可以告訴你,完全不適合,憲法不享有無罪推論,不享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為什麼呢?

首先,公權力享受的權力來自發憲法授權,所以公權力有責任證明自己行使權力的合法性,而不是由私權利證明公權力沒有合法性,因為合法性需要在行使的同時證明,不然已經有違法嫌疑,所以證明自己合法行使權力是行使權力者的責任,不是其他人的責任,不能證明自己的合法性已經有濫用職權的嫌疑(舉個最常見的例子,一個警察行使職權的時候需要出示警章或者委任狀證明自己身份有合法使用警權的授權才能行使職權,不然行使職權不證明自己有授權已經違憲了,說違憲因為警察行使的權力來自憲法授權,這個授權需要警察行使權利的同時證明自己有這種權力,通常這些會寫在警員守守則,但是這也屬於違憲),所以一個政府公權力在行使職權的時候需要 公開透明 公平公正 讓人人都看得見的公平才是真正的公平,這也是常識,如果一個政府黑箱作業,還要其他人證明政府違法,這才是匪夷所思,現在再看,是不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在這裡就不合乎邏輯了?

正義不僅要親眼所見,而且必須親眼所見才能相信。

所以,同樣邏輯,公權力也不享有無罪推論,因為只要有足夠大的質疑,並不需要實質證據,公權力也需要證明自己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因為很明顯公權力並沒 公開透明 的行使職權,這才產生了足夠大的質疑聲音,那現在再看,你還認為公權力還享有無罪推論嗎?

其實說這麼多,我並不太關心美國大選的結果,我更關心大選引發的社會問題,因為一個社會規則的產生,及其核心價值觀,才是社會穩定的根源,憲法和憲政之所以可以制衡政府公權力,其本身的底層邏輯和運行模式,才是更重要的,因為沒有憲法和憲政,就沒有法治社會。今天美麗國白左公然破壞憲法,其影響可能是毀滅性的,因為憲政的核心就是鎖住權力的籠子,如果憲法不能彰顯正義,不能維護正義,權力只會肆無忌憚的膨脹,民主制度並不能制衡權力,民主甚至是權力膨脹的根源,因為政客知道權力來自人民的權利,那這些政客就會不擇手段用短期利益收買人民權利滿足自己的權力欲,加上憲政不能制衡這些權力的魔鬼,結果就只有一個,就是走向地獄。

通往地獄之路總是鋪滿鮮花的花瓣

Originally published at http://samhig.home.blog on September 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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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真黒

喜歡胡侃,廢話多過茶,又執筆忘字嘅廢佬。